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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排污计划引韩民众不满,韩国大法院为何驳回禁止排放诉求?

来源:内部生活网 编辑: 2024-12-03 21:44
韩国大法院近日对一起由釜山环境团体提起的、要求禁止日本福岛核污水向海洋排放的诉讼作出了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的上诉请求,确认环境团体败诉。在此次诉讼中,韩国釜山地区的环境团体会员等16人作为原告,向大法院民事1部提起上诉,请求禁止日本东京电力公司向海洋排放核污水。然而,大...

韩国大法院近日对一起由釜山环境团体提起的、要求禁止日本福岛核污水向海洋排放的诉讼作出了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的上诉请求,确认环境团体败诉。

在此次诉讼中,韩国釜山地区的环境团体会员等16人作为原告,向大法院民事1部提起上诉,请求禁止日本东京电力公司向海洋排放核污水。然而,大法院在上月28日作出的决定中,依据“心理不续行驳回”制度,即在没有另行审理的情况下驳回了上诉。这一制度通常适用于除刑事案件以外的上诉案件,大法院可以在收到记录之日起4个月内,无需进行本案审理即可驳回上诉。

此次驳回决定维持了今年7月釜山高等法院作出的原告败诉判决。当时,釜山高等法院认为“韩国法院不能认为对此次诉讼有国际审判管辖权”。上诉审法庭也持相同观点,认为韩国法院对位于日本的相关设施进行验证、鉴定存在困难,且判决缺乏实效性,因此驳回了原告的上诉。

此前,在一审阶段,釜山地方法院同样驳回了原告的请求,指出根据《伦敦议定书》等不能成为法院审判规范的条约,认为原告没有诉讼利益,诉讼不合法。

自2021年4月日本公布核污水排放方针以来,韩国釜山和庆尚南道地区的环境团体所属市民便提出了该诉讼。他们依据《伦敦议定书》和《维也纳共同协议》等国际协议,主张东京电力公司不应排放核污水。然而,韩国法院最终以“本案相关国际审判管辖权不在国内法院”为由,作出了驳回判决。

一审判决明确指出,东京电力公司在日本设有主要事务所,且禁止倾倒的物质(污染水)也位于日本国内,因此根据判决执行的实效性不明显。如果允许拥有或居住于韩国土地的人对全世界各国发生的各种污染物质排放行为向韩国法院寻求禁止,将导致韩国法院的国际管辖无限扩张。

二审法院也支持了这一观点,认为东京电力公司的主要事务所、营业所所在的日本法院存在国际审判管辖权,这一判决符合公平原则。

此次韩国大法院的驳回决定,标志着韩国市民通过韩国法院寻求禁止日本向海洋排放福岛核电站污水的努力最终未能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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